焦作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 行)
为推动“科教兴市”战略深入实施,加大经济、社会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的力度,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机制,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市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的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l、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市高新区管委会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教兴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整理后,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报各推进组和领导小组。
第六条 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操作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列入河南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按焦作市重点项目对待。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焦政文[1999]34号文中除税收以外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项目申报的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组织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焦作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开始享受焦政文[1999]3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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