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
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教兴市”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设立焦作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按照省要求对列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的资金匹配和列入焦作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贴息:
1、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高附加值,在1-2年内见效且经济效益较好;
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3、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第五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文件;
3、省或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文件;
4、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承担单位与承贷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有相应权限的承贷银行出具的承贷证明;
5、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验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章 贴息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贴息资金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贷款(主要是指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购买专用技术、专用设备和专利的贷款以及必要的生产高新技术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第七条 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属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单项的贴息由市财政按照省贴息额的1:1等额匹配;市属列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单项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贴息采取全额贴息和定额贴息两种方式。项目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全额贴息;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定额贴息(省定项目按豫高新[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贴息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十条 贴息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必要的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建议,报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审定。贷款贴息计划由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 根据贷款贴息计划,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贴息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市财政局出具“贷款贴息承诺书”。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凭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报告和贴息资金划拨通知单,将贴息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准确详细的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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